賀!!!台北市大同區大同段劃定順利完成
受到921大地震的衝擊,導致國內建築物結構耐震安全之問題紛紛浮上台面。有鑑於此,本中心於92年受內政部建築研究所補助辦理「耐震標章認證制度」,結合各先進國家相關規範參考國外日本 「中間檢查」、美國IBC2003(International Building Code 2003),國內則參考「結構外審」制度與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等來建立耐震標章察證工作。
耐震標章認證制度係以公正客觀第三者(Third Party) 立場針對結構設計與現場施工進行一系列的察證,要求『特別監督單位』於工地現場進行結構工程連續性與週期性監督工作,確保建築物耐震安全與品質,協助建築相關行為人建造品質優良之建築物,提供消費者一項辨識耐震建築物之基準。
展望都更未來將持續推動建築物耐震標章認證,期盼保障消費者權益,使其住的安全、用的安心。
耐震標章定義
為鼓勵建築物所有權人及起、承、監造三方對建築物耐震性及居住人生命財產的尊重,茲推動「耐震標章」特別明確起、承、監造三方在建築物規劃設計、施工階段的責任與要求,由申請人主動向建築中心提出申請,並經過各階段的察證核實後,乃發給標章以證明建築物在規劃設計與施工階段皆符合預定計畫確實執行。
耐震標章
在符合耐震設計的法規,並藉由隔震消能等相關的設計,或採用新工法、新技術、設備等,以有效降低地震對建築物及居住的人生命財產安全之危害,降低社會成本的支出。耐震建築標章的選用,應能考量下列特點:
擬訂「耐震標章特別監督計畫」,在經濟與安全的考量下,對建築物的耐震規劃設計、施工階段可能的影響做通盤的檢討與考量。
採用適當的隔震消能措施或機制,減低地震對建築物及人員舒適性的影響。
減低裝飾性構件因地震破壞對建築物及人員安全的危害。
規劃設計能檢討施工性,尤其是耐震考量的重點能經過察證檢核改善施工性不佳的構件設計。
施工階段經由第三者的察證,確認施工符合規定品質要項要求。
察證
由察證機構(臺灣建築中心)組成察證小組成員針對申請人所提供之設計階段文件執行確認與核對,並對施工現場與相關品質紀錄、計畫書、圖說文件等一致性的證實與確認作業。
特別監督
依耐震法規之規定,除一般規定之監造程序外,當符合執行專業結構設計審查所列之施工作業項目時,起造人應增加聘雇一位以上之特別監督人,來執行特別監督工作(起造人需另行編列特別監督費用且單獨簽訂特別監督契約書,並於提出耐震標章申請時檢附供察證機構確認之)。
有關執行建築物結構專業工程部分之特別監督得由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執業結構技師、執業土木技師或開業建築師辦理並應組成團隊執行特別監督事宜,特別監督人應具3 年以上建築結構工程工地品管經驗,且具有結構專業資格。(有關特別監督之規定詳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第7章及附錄A耐震工程品管規定)前項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之登記營業範圍應包括結構工程之工程技術事項。(依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第4條規定)
特別監督人力係依據同時施作之樓地板面積計算,同時施作之樓地板面積超過 1100m2 未達 1650 m2 得配置一位駐地特別監督人加一位駐地品管工程師,實際特別監督人力需配合施工計畫進度、特別監督計畫進度及分區施工面積來規劃與調整之。
特定工程
係指完成該項工程即必須進行中間檢查合格後,才得繼續其後續工程之工程。
資料來源 : 財團法人臺灣建築中心 : 耐震標章 - TABC